【刑诉】第七节 鉴定

文档创建者:miqi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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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9-22
法考刑诉
《刑事诉讼法》: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 查 » 第七节 鉴 定
第七节 鉴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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