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在自己的农田及其农作物上播撒、注射剧毒的行为,可以视为设置了一个防卫装置,对其应当如何认定

文档创建者:miqi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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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9-09
行为人在自己的农田及其农作物上播撒、注射剧毒的行为,可以视为设置了一个防卫装置,对其应当如何认定,主要涉及几下几种情形:


一、剧毒经水源、沟渠等媒介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结果加重犯;

二、未危及公共安全,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害不过分悬殊的(本文持此倾向,认为过分悬殊应当是指至少造成人身损害):


      1.主人唆使、放任牲畜侵害的,成立正当防卫;

      2.因主人看管不严,牲畜自发侵害的,成立正当防卫;

      3.主人无故意、过失,牲畜自发侵害的:
      (1)行为无价值(本文持此观点):具备避险性质,具体而言:
            ①如对比价值认为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成立紧急避险;
            ②如对比价值认为超过必要限度的,成立避险过当,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结果无价值:成立正当防卫;

      4.无主野兽自发侵害的,具备避险性质,具体需区分野兽的种类;

三、未危及公共安全,但致人死亡的:综合考虑农作物被盗食在农村是常见情形,结合判例,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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