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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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0-31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家电影局(2013年机构改革后不再保留)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7号

公布日期: 2008.01.14

施行日期: 2008.02.14

题     注 : (2008年1月1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自2008年2月14日起施行)

全文

为促进中外影视文化交流与合作,鼓励海外服务提供者与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现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41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8年2月14日起,与台湾地区及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为每集不少于1500字。

二、与台湾地区及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2008年2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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