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档创建者:信息管理
浏览次数:622
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2.01

施行日期: 1999.02.01

题     注 : (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文件、海关总署发[1999]79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8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废止)

全文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和完善舱单管理,确保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和所载货物的实际监控,总署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海关接本通知后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0号”对外发布。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除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以外的一切国际运输工具舱单传输的管理,纸面舱单仍按原有关规定管理。

二、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格式已由总署通关司设计完成(见附件三),各海关应要求运输工具代理人按照《办法》规定的格式、程序和时限,将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到海关,否则海关不予办理货物进口申报和货物出口退税等有关手续。

三、各海关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0号。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格式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便利企业办理海关手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舱单电子数据指运输工具代理人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向海关传输的海运和空运载货清单数据。

运输工具代理人指经海关批准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船舶运输公司、航空公司或者他们的代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运和空运舱单电子数据交换的管理,但来往港澳小型船舶除外。

第四条除不可抗力外,进境船舶的代理人应当在船舶抵港后24小时内,出境船舶的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港后72小时内,按照海关的要求将舱单电子数据传送到海关。

第五条进出境船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海关传输以下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名称、运输工具编号、国籍、装货港、指运港、提(运)单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件数和重量、集装箱号、集装箱尺寸等。

第六条进境航空器的代理人应当在航空器到港前将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到海关。

出境航空器的代理人应当在航空器离港后24小时内将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到海关。

第七条进出境航空器的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海关传输以下舱单电子数据:航班号、进出口日期、装货港、指运港、运单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件数和重量等。

第八条海关收到舱单电子数据后方予接受进口货物的申报和办理出口退税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已向海关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更改的,运输工具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持书面舱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除特殊情况外,舱单电子数据的保存期限为3年。

第十一条舱单电子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与书面舱单的有关内容一致。

向海关传输虚假舱单电子数据,构成走私或者为走私制造条件、提供便利的,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未按规定时限传输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舱单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海关可以对运输工具代理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格式

一、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数据结构

舱单电子数据一律使用文本文件传输,一个文件中含一份舱单。

1、文件名约定

1)文件名长度8字节,具体规定如下:

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关别代号,关别代号由接受申报海关向传输企业提供;

5-6位保留使用,暂用于表示传输月份;

7-8位为舱单申报企业的标识,由当地海关与企业商定,对同一海关各个传输企业标识不重复。

2)文件扩展名3位:

为每一企业自编顺序号,每个舱单文件逐次递增,周而复始。

例如:220112WY.384表示上海某WY公司12月份向浦江海关传输的第384份舱单文件。

2、文件格式

文件结构:(顺序平文件,变长记录)

┌───────────────────────────────────┐

│舱单头记录(记录格式1) │

├───────────────────────────────────┤

│提运单记录1(记录格式2)│

├───────────────────────────────────┤

│提运单记录2(记录格式2)│

├───────────────────────────────────┤

│¨¨¨ │

├───────────────────────────────────┤

│提运单记录N(记录格式2)│

├───────────────────────────────────┤

│提运单一集装箱记录1(记录格式3)│

├───────────────────────────────────┤

│提运单一集装箱记录2(记录格式3)│

├───────────────────────────────────┤

│¨¨¨ │

├───────────────────────────────────┤

│提运单一集装箱记录M(记录格式3)│

└───────────────────────────────────┘

3、进出口舱单数据格式

一个文件包含一条舱单头记录,记录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及传输舱单的公司的信息。

字段说明 字段名 数据描述填制要求

─────────────────────────────────────

关别代码CUSTOMS_ID9(6)指接受舱单

申报手续的

海关编号,

现为4位,

采用左对齐

右补2位零

舱单进/出口标志 I_E_FLAGX(1)“I”为进

口,“E”

为出口

运输方式TRAF_MODE X(4)按“海运”

、“空运”

、“汽车”

、“铁路”

、“邮运”

填报

预配/清洁舱单标识P_E_FLAGX(1)清洁舱单为

空,预配舱

单为“1”

运输工具编号SHIP_IDX(15)详见说明1

航运记录编号VOYAGE_NO X(12)详见说明2

运输工具名称(英文)SHIP_NAME_EN X(30)ASCII

码,英文字

母一律大写

运输工具名称(中文)SHIP_NAME_CN X(30)非汉字字符

一律用“半

角”字符表

总重量T_GROSS_WT9(9)V9(2) 单位为公斤

总件数T_PACK_NO 9(9)

提运单总数 BILL_NUM9(4)指本舱单文

件中提运单

(记录格式

2)总条数

分货场标志 WAREHOUSE_NOX(10)填货场名称

或代号(仅

和于货代二

次申报)

集装箱总数 CONTA_NUM9(4) 无集装箱填

为零

空箱总数EMPTY_NUM9(4)

折合标准箱数AMOUNT_TO9(4) 按20集

装箱折算总

提运单-集装箱记录总数BILL_CONTA_NUM9(5)指本舱单文

件中记录格

式3的记录

条数

进出港日期 I_E_DATE 9(8) 按“年年年

年月月日日

”格式

发送企业名称SEND_NAMEX(50)

发送企业编号SEND_CODEX(15)按国家标准

组织机构代

码9位,多

留6位备用

发送日期SEND_DATE9(8) 按“年年年

年月月日日

”格式

数字签名E_SIGNATURE X(262)

提运单记录:(记录格式2)

一个舱单文件中可包括多条提运单记录,每条记录为一张提运单(空运有分运单时填分运单,无分运单时填总运单)内容。

字段说明 字段名数据类型长度填制要求

─────────────────────────────────────

序号 BILL_SEQ_NO9(4)一张舱单中

各个提运单

序号,从1

开始,最后

一个提运单

的序号应与

BILL_

NUM一致。

提运单号BILL_NOX(20)此提运单号

应与对应报

关单填报一

装/卸货港 LOADING_PORT X(5)进口填装货

港,出口填

卸货港,按

UN/LO

CODE填

起/抵运地 DISTRICT_CODE9(6)进口填抵运

地代码,出

口填起运地

代码,按名

称或国标行

政区划代码

填写

卸货地点UNLOAD_PLACE X(20)填写货场名

称或代码

包装种类WRAP_TYPE X(20)代码表特定

体积(立方米)VOLUME 9(8)V9

商品名称MAIN_G_NAMEX(50)填写主要商

品中文名称

件数 PACK_NUM9(9)

重量 GROSS_WT9(9)V9(2) 单位为公斤

本提单集装箱数CONTA_NUM 9(4)本提单号下的

集装箱数,拼

箱填“1”

合同号CONTR_NOX(20)

货主名称OWNER_NAMEX(50)

提运单_集装箱记录:(记录格式3)

一份提运单可以含有多个集装箱,即对应多条提运单一集装箱记录。反之,多份提运单的货物可能拼装于一个集装箱,因此同一集装箱号也可能对应多个提运单号,出现多条记录。

字段说明 字段名数据类型长度填制要求

─────────────────────────────────────

序号 CONTA_SEQ_NO 9(5)提运单集装

箱记录序号

,从1开始

,最后一个

序号应与B

ILL_C

ONTA_

NUM一致

提运单号BILL_NOX(20)

集装箱号CONTA_NOX(11)

标准箱标志 CONTA_SIZEX(1)“L”代表

40,“S

”代表20

铅封号SEAL_NOX(10)

规格类型CONTA_TYPEX(4)按ISO6

346代码

集装箱重量(总重)CONTA_WT9(9)V99

二、说明:

1、运输工具编号:海运填船舶呼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空运填航班号和日期;陆运运输填车牌号;铁路运输填车次或车厢号;邮运填邮政包裹单号。

2、航运记录编号:海运填航次号;空运填总运单号;汽车、铁路、邮政运输填进出口时间“年年年年月月日日时时”。

3、“运输工具编号”+“航运记录编号”唯一地确定和标识一份舱单,其填报内容与报关单“运输工具代码及名称”一栏填报内容必须完全对应一致。

4、数据描述采用COBOL语言格式,X表示字符型,左对齐右补空;9表示数字型,右对齐左补零;括号()内数字表示字节长度,V表示小数点所在位置,不占长度。

例如:X(15)表示字符型,长度15字节;

9(6)表示数字型,长度6字节;

9(9)V9(3)表示数字型,整数部分9位,小数部分3位,小数点不占位置,共12位长;

9(8)V9表示数字型,整数部分8位,小数部分1位,小数点不占位置,共9位长。

=tb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