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3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第一次修订本])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2.26 施行日期: 1993.03.01 题 注 :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海关总署令第43号发布) 海关总署令第43号 现发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我署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同时废止。 附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重新发布的通知(署法[1993]30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形势发展和海关执法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进行了修订,并予重新发布,请各关以第43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公布执行。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禁止进境物品表》第3项中的“其它物品”是指具有有害内容的各种物品; 2、《禁止出境物品表》第2、3、4项所列各项物品,在特殊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证明,可以放行; 3、“珍贵文物”,指国家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指有损国家荣誉、有碍民族团结、易引起边界争端,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一般文物”,指公元1795年(乾隆60年)以后的,可以在文物商店出售的文物; 4、“仿真武器”的具体范围,按照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的通知》(署监二〔1993〕50号文)规定执行; 5、“国家货币”系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不包括人民币有价证券、票据和存款凭证、信用卡等。人民币由禁止进出境物品改为限制进出境物品,实行限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6、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列名的各种物品,作为货物成批进出境时,视同限制进出口货物,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进出口货物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调整、公布。 以上请各关遵照执行。 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第一次修订本]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人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第一次修订本] 一、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