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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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国家商检局、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的通知

制定机关: 国家商检局/经贸部/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12.17

施行日期: 1991.12.17

题     注 : (1991年12月17日 国家商检局、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

通知

国务院发给农业部、国家商检局的《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函〔1991〕7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仍由国家商检部门承担。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对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具有重要意义。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检局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协作,加强对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出境检疫,既把关,又服务,促进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出口。要进一步完善检测手段,保证检验、检疫质量。要继续坚持在生产过程中参与检验、检疫的做法,减少环节,一次接受报验,检验、检疫一次完成,以保证外贸生产、经营单位出口动物产品的及时出运、结汇。

二、各地经贸委(厅、局)和各外贸总公司要继续支持、配合商检部门做好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出境检疫工作,并协调好有关事宜。当前,要及时通知所属各外贸单位出口动物产品检疫继续向商检部门报验,避免错报、漏报等问题的发生。

三、各地海关在监管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口过程中,仍凭商检部门出具的有关单证验放。

附:《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

附件: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1991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该法第三条确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情况规定”。国务院认为,从长远看,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以农业部门统一管理为宜,但这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国务院决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仍由国家商检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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