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羚羊角进出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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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关于加强对羚羊角进出境管理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5.03

施行日期: 1990.05.03

题     注 : (一九九0年五月三日)

全文

根据国家规定,羚羊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严禁猎捕。由于国内药用羚羊角稀少,价格昂贵,在苏联羚羊则较多,羚羊角价格也较便宜,因此很多中国、外国籍旅客纷纷从苏联带进羚羊角,用来治病。但也有很多旅客带进大量羚羊角,其数量明显超出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不向海关申报,进境后出售给我国营商业部门,或倒卖给国内商贩,从中牟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7〕77号《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管理工作,同时适当照顾旅客的合理需要,经商国家林业部同意,现作如下规定:

一、对旅客携带进境的药用羚羊角,限50克,由旅客自行填报后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的,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的批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予以征税放行。

二、对旅客携带出境的羚羊角,一律验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放行。

个人邮寄进出境的羚羊角,也比照本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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