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旅客购买托运出境的抽纱品凭许可证验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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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关于对旅客购买托运出境的抽纱品凭许可证验放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1.12

施行日期: 1990.01.12

题     注 : (一九九0年一月十二日)

全文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五日我署(89)署监一字第654号《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抽纱品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对抽纱制品中的五种机绣品出口的监管要求已予明确。鉴此,对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商场以现汇零售代客托运出境的抽纱品,海关应凭经贸部核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我署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七日所发(89)监二、(一)字第182号文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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