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客携带玩具型无线电通信设备、遥控设备进境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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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关于旅客携带玩具型无线电通信设备、遥控设备进境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1.24

施行日期: 1989.11.24

题     注 :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全文

我署监管二司以(89)监二(一)字第269号转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玩具型无线电通信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以来,一些海关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此,经与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协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由旅客带进的,不以商业经营为目的的少量玩具型无线电通信设备、遥控设备,凡符合国家无委(1988)无管字14号、15号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可不必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海关即可放行。

二、经销单位(含外资企业)从境外成批进口该类产品,仍需经国家无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等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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