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二十四家地方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3.21 施行日期: 1996.03.21 题 注 : (1996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证监发字[1996]49号发布)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首批授权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二十四家地方监管部门行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证监发字〔1996〕48号)规定的监管职责。名单如下: 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证券管理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证券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安徽省证券管理办公室 福建省证券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 云南省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 陕西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沈阳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连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南京市证券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证券和期货监管办公室 厦门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武汉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证券期货管理办公室 重庆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