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丝绸开征出口税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0.21 施行日期: 1988.10.21 题 注 :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全文 为有利于国内外丝绸市场的稳定,国务院决定除了对丝绸出口全部实行统一经营,加强许可证管理外,并决定运用关税这一经济杠杆进行调节。为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出口蚕茧、丝、丝纱线及其织物开征出口税,其中蚕茧、丝、丝纱线的税率为百分之百,绸织物的税率为百分之八十(税目、税率详见附表);并经国务院批准,丝绸开征出口税后,不论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企业出口,也不论何时签订的出口合同,都一律照章征收出口税。 上述丝绸开征出口税,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六日零时起实施,请各关于十月二十四日对外公告。 开征出口税后,为了不致影响外贸计划内的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凡是中国丝绸进出口分司系统计划内出口的丝绸,缴纳出口税后,可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集中向海关总署申请退税;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生产出口的坯绸和印花绸,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内出口部分,也可凭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证明予以退税。退税比例及具体退税办法将另行下达。 附表:丝绸征收出口税税目、税率表 ┏━━━━━┳━━━━━━━━━━━━━━━━━━━━━━━━━━━━━┓ ┃ ┃ 现 行 税 则 ┃ ┃ 税 则 ┣━━━━━━━━┳━━━━━━━━━━━━━┳━━━━━━┫ ┃ ┃ 货 品 ┃ 进 口 税 率 ┃ 出 口 ┃ ┃ 号 列 ┃ ┣━━━━━━┳━━━━━━┫ ┃ ┃ ┃ 名 称 ┃ 最 低 ┃ 普 通 ┃ 税 率 ┃ ┣━━━━━╋━━━━━━━━╋━━━━━━╋━━━━━━╋━━━━━━┫ ┃50.01┃适于缫丝的蚕茧 ┃ 50% ┃ 70% ┃ ┃ ┃50.02┃生丝(未加捻) ┃ 60% ┃ 80% ┃ ┃ ┃50.03┃废丝(包括不适合┃ ┃ ┃ ┃ ┃ ┃缫丝的蚕茧、落绵┃ ┃ ┃ ┃ ┃ ┃及拉开或扯松的碎┃ ┃ ┃ ┃ ┃ ┃、旧织物) ┃ 50% ┃ 70% ┃ ┃ ┃50.04┃丝纱线(绢纺的除┃ ┃ ┃ ┃ ┃ ┃外),非供零售用┃ 70% ┃ 90% ┃ ┃ ┃50.05┃绢纺纱线,非供零┃ ┃ ┃ ┃ ┃ ┃售用 ┃ 70% ┃ 90% ┃ ┃ ┃50.08┃丝、落绵或其他废┃ ┃ ┃ ┃ ┃ /10┃丝的纺织物 ┃ 100% ┃ 130% ┃ ┃ ┗━━━━━┻━━━━━━━━┻━━━━━━┻━━━━━━┻━━━━━━┛ ┏━━━━━┳━━━━━━━━━━━━━━━━━━━━━━━━━━━━━┓ ┃ ┃ 调 整 后 税 则 ┃ ┃ 税 则 ┣━━━━━━━━┳━━━━━━━━━━━━━┳━━━━━━┫ ┃ ┃ 货 品 ┃ 进 口 税 率 ┃ 出 口 ┃ ┃ 号 列 ┃ ┣━━━━━━┳━━━━━━┫ ┃ ┃ ┃ 名 称 ┃ 最 低 ┃ 普 通 ┃ 税 率 ┃ ┣━━━━━╋━━━━━━━━╋━━━━━━╋━━━━━━╋━━━━━━┫ ┃50.01┃适于缫丝的蚕茧 ┃ 50% ┃ 70% ┃ 100% ┃ ┃50.02┃生丝(未加捻) ┃ 60% ┃ 80% ┃ 100% ┃ ┃50.03┃废丝(包括不适合┃ ┃ ┃ ┃ ┃ ┃缫丝的蚕茧、落绵┃ ┃ ┃ ┃ ┃ ┃及拉开或扯松的碎┃ ┃ ┃ ┃ ┃ ┃、旧织物) ┃ 50% ┃ 70% ┃ 100% ┃ ┃50.04┃丝纱线(绢纺的除┃ ┃ ┃ ┃ ┃ ┃外),非供零售用┃ 70% ┃ 90% ┃ 100% ┃ ┃50.05┃绢纺纱线,非供零┃ ┃ ┃ ┃ ┃ ┃售用 ┃ 70% ┃ 90% ┃ 100% ┃ ┃50.08┃丝、落绵或其他废┃ ┃ ┃ ┃ ┃ /10┃丝的纺织物 ┃ 100% ┃ 130% ┃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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