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停止凭合同验放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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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停止凭合同验放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22

施行日期: 1988.08.22

题     注 :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全文

〔87〕外经贸管进字第429号《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自1988年1月1日实施。对新增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汽车关键部件、电子计算机的单项外围设备、二醋酸纤维丝束、咖啡及其制品等,考虑到运输等原因,我们曾同意凡属实施许可证前已对外签订合同的进口商品,由各地海关验凭已签订的合同验放,充分照顾了进口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自九月一日起,凡进口属〔87〕外经贸管进字第429号通知规定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各地海关一律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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