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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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7.08

施行日期: 1988.07.08

题     注 : (一九八八年七月八日)

通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进口兽药须经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农业部以〔1988〕农(牧)字第40号文公布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附后)。自文到之日起,对进口的兽药,请你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验放。

今后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由该部直接通知你关,并抄告我署。

附件: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

中国兽药监察所

北京市兽药监察所

天津市兽药监察所

上海市兽药监察所

广东省兽药监察所(在广州市)

江苏省兽药监察所(在南京市)

辽宁省兽药监察所(在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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