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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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关于转发《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3.15

施行日期: 1988.03.15

题     注 :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五日)

全文

现将国务院国发(1987)103号《关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卫生部(88)卫药字第5号《关于贯彻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请注意以下几点:

一、进出口麻醉药品一律凭《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和《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验放。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的麻醉药品,由海关按《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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