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验放台湾邮递物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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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关于验放台湾邮递物品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3.07

施行日期: 1988.03.07

题     注 : (一九八八年三月七日)

全文

去年十一月,台湾当局开放大陆探亲后,回大陆探亲的台胞日益增多,经香港等地转寄进口的台湾邮递物品也有所增加,为使海关对台胞携带和邮寄进出口物品的验放尺度大体一致,同时照顾海峡两岸同胞相互馈赠礼品和纪念品的需要,在大陆与台湾未直接通邮之前,海关对转寄自或转寄往台湾的邮递物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通过香港、澳门地区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我署(84)署行字第768号通知中《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二、通过外国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我署(84)署行字第768号通知中《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现将我署拟定的公告发给你们,请于三月二十九日对外公布,四月一日起实施。我署(84)署行字第753号通知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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