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的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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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的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7.30

施行日期: 1987.07.30

题     注 : (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日)

全文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我署、财政部、国家经委、国家旅游局(87)署税字第37号文《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下达后,在执行中各关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37号文件的适用范围问题。

使用中国投资银行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旅游饭店,以及内地中外合作经营的旅游饭店,亦可享受通知所订优惠。

二、关于建设公寓、写字搂的审批单位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1号文第一条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建造公寓、写字搂,需征求国家旅游局的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至于利用商业贷款和其他外汇贷款建造公寓、写字搂,仍按现行审批规定办理。

三、关于进口更新设备、装修材料的减免税问题。利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其他外汇贷款兴建的旅游饭店,在建成开业后,如再使用贷款进口更新原为免税的设备或装修材料,仍可予以免税;内地中外合作建造旅游宾馆经原审批协议、合同部门批准进口更新的设备,属于(87)署税字第37号文附表一范围内的设备,仍可予以免税,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予照章征税。

四、关于37号通知执行日期衔接问题。“通知”第七条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份起,凡属新批准建设的中外合资或合作旅游饭店,应持凭国家旅游局和国家计委的文件,才可享受税收优惠。在此之前,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巳批准的项目,可凭批准文件办理免税手续。

已在建设的旅游饭店,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五日及以前已经主管海关批准按(79)贸关税字579号文规定给予减免税的货物,仍按原规定执行。在六月十六日以后,海关应按“通知”的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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