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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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关于禁止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1.29

施行日期: 1986.01.29

题     注 :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海关总署转发)

通知

为防止因国外血液制品的进口而传入我国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简称AIDS),我部会同海关总署以(85)卫药字第49号文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国外血液制品的管理,禁止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一些地区的海运、航空等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及个人通过携带或邮寄等方式,将血液制品带入国内。为了加强管理杜绝AIDS病的传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从即日起,血液制品(除人血清白蛋白以外)列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药物品种(见附件),并将以卫生部名义对外发布通告。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严格按照《通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2.人血清白蛋白的进口规定如下:各医疗单位如临床医疗需要进口白蛋白制品,仍按(84)卫药字第22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关于禁止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又称爱滋病,是近年来国外发现的新的传染病。该病潜伏时间长,病死率高,给人民的健康带来极大威胁。现已证实,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存在着传播AIDS病的危险,如继续盲目进口国外血液制品,势必将AIDS病传入我国。

为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防止AIDS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血液制品除人血清白蛋白(HUMANSERUMALBUMIN)以外,其他所有品种均系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药物,为此:

1.禁止国内任何单位进口;

2.禁止进入国境的旅客和国际航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入境;

3.禁止邮寄进口。

二、如违反本通告非法进口上述禁运的血液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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