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0.12 施行日期: 1985.10.15 题 注 : (1985年10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1996年8月10日公布、1996年8月15日实施的海关总署令第58号废止) 规定 第一条为了优待回国探亲华侨、照顾合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回国探亲华侨(包括随行的外国籍配偶)一年内首次入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本规定所附《回国探亲华侨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规定的品种、数量,给予免税优待。随行不满十六岁的子女,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项物品及任选第五项物品中的一件。回国探亲华侨一年内第二次入境,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 第三条回国探亲华侨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超出“限量表”限量,除仍属自用范围经海关核准予以征税进口的外,应予退运。 第四条回国探亲华侨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限制出口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第五条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境不得携带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第六条华侨回国定居带进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给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予以免税放行。自用小汽车,每户限一辆,征税放行。 第七条来华探亲的外籍华人、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比照本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未列的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起实施。 附件:回国探亲华侨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 ┏━━━━━━━━━━━━━━━━━━━━━━┳━━━━━━━━━━━━┓ ┃ 品 名 ┃ 数 量 ┃ ┣━━━━━━━━━━━━━━━━━━━━━━╋━━━━━━━━━━━━┫ ┃一、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50元以下的┃限合理数量 ┃ ┃ 其它生活用品 ┃ ┃ ┃二、酒 ┃2瓶(不超过1.5升) ┃ ┃三、烟 ┃400支 ┃ ┃四、电视机、电冰箱、收录音机(包括组合音响、┃ ┃ ┃ 多用机)、录像机、照相机、洗衣机、微型计┃ ┃ ┃ 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摩托车┃一年内首次进境任选其中1┃ ┃ 和其它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件 ┃ ┃ 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 ┃ ┃ ┃五、手表、播放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普┃一年内首次进境可任选其中┃ ┃ 通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投影机、打字机┃5件 ┃ ┃ (包括电动的)、热水器和其它价值在人民币┃ ┃ ┃ 200元以下50元以上的学习和生活用品 ┃ ┃ ┗━━━━━━━━━━━━━━━━━━━━━━┻━━━━━━━━━━━━┛ 注:1.物品价值按到岸价格核定。 2.汽车不准进口。 3.带进限量表第五项物品,同一品种可以重复1件,但总件数不得超过5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