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留学生办理海关手续须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7.19 施行日期: 1984.07.19 题 注 :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九日海关总署发布) 全文 第一条入境 外国留学生来华入境时,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盖印后交留学生收存备查。申报单上注有“△”记号的物品,出境时应复带出境。 第二条免税 (一)外国留学生携带入境自用的一般生活、学习用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进口。 (二)获准来华学习一年以上的外国留学生准许免税进口供自用的手表一只、照相机一架、8mm电影摄影机一架、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风扇一台、单录机一架、手提式收录机一架、播放机一架、打字机一台、计算器一个、电视机一台、自行车一辆。 (三)外国留学生在华期间邮寄托运进口的自用物品、进口税额在人民币三十元以下的,享受免税优待;超出三十元的,交纳超出部分的税款。(注:根据海关总署规定,1985年12月起,外国留学生从国外和港、澳寄进的邮包的免税额分别为50元和30元;超出的,征超出部分税款。) 第三条进口物品的限制 (一)小汽车、摩托车、录像机、录像摄影机、音响组合未经海关批准,不准进口。 (二)其他未列名的耐用消费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且数量合理的,应完税进口。 第四条《进口物品登记证》的使用 来华学习一年以上的外国留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可持本人护照、居留证件、学生证(或所在院校证明)和入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单”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进口物品登记证》,属于本须知第二条(二)所列物品,海关凭《登记证》免税放行。《登记证》应妥善保管。 外国留学生变更学校,应向原发证海关申明。 第五条外币、金银、珠宝、文物的管理 外国留学生带进的外币、金银珠宝饰物数量不限,但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携带出境时,以申报单登记的数量为限。带出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饰品,必须向海关交验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特种发货票。带出在中国境内购买的文物,应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的鉴定标志(或文物出口证明)以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查核放行。 第六条短期出入境 外国留学生在华学习期间短期去国外或港澳地区休假所携旅途生活用品,海关免税放行。如携带本须知第二条(二)列名的物品出境应向海关报明,以便返回时海关凭以免税放行;新购进的应向海关申报,属免税范围的,由海关在《进口物品登记证》上登记,超出免税品种或限量的,经海关核准予以征税放行。 第七条过境物品的管理 外国留学生如在离华前从香港等地运进耐用消费品准备回国时携带出镜,应按过境物品办理手续。进口的物品不得提取,应在海关监管下复运出境。物品存放仓库期间,应按规定交纳保管费。 第八条进口物品的出售 不准私自将经海关放行的物品在中国境内出售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只准售予当地政府指定的外货收购部门,免税进口的物品应由收购部门按章补税。违犯此规定,海关按章处理。 第九条出境 外国留学生学习结束离华时,所带的自用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放行。 |